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源法执字第256号
李艳霞、北京永福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李彦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李彦伟支付投资款1000000元及分红款14332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4020元。
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
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账号:254604677841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金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