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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源法执字第256号

李艳霞、北京永福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李彦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李彦伟支付投资款1000000元及分红款14332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4020元。

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

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账号:254604677841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金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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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