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源法执字第302号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与宋新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朱国平存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
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账号:254604677841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金立
2015年7月16日
书记员 徐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