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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源法执字第299号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与宋连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朱国平存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

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账号:254604677841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金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东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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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