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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法官

  发布时间:2009-09-05 15:43:00


我心目中的法官

    我在法院工作十五年了,并且也通过司考成为了一名法官,因此对法官也有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我记得培根曾说过:“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尤其是,诚实廉政乃是法官应有的德行。”其实,任何一种对法官的定义,都应当是在对司法的功能与特质有了一番深刻理解后的回答。无庸置疑,司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解决争议和调和矛盾为目标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既要保持裁决稳健又要发挥法官能动性,既要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又要坚持裁判的与时俱进,其决断过程充满了矛盾性。究其原因,这样一种矛盾是由司法被动性与主动性并存的特质所决定的。司法的被动性也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它要求法官接受规则的约束,对既有规则和观念应当无条件地服从,这便成就了法官裁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但被动并非绝对的被动,司法还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表现在受理案件、裁决标准方面的灵活机动和“有创造性地、有思考地”适用法律,这便体现了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观能动性,甚至于“对新规则和新观念的创造性”。

    在诸多矛盾中,要求法官这一职业需要遵循“中庸之道”。“既要稳健,维护主流价值,吸收成熟的思想和社会见解,遵循先例,符合和代表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不因外界的‘风吹草动’而轻易改弦易辙;又要洞见,不失时机地成为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而法官的稳健与能动都需要在解决纠纷中审时度势、把握时机,“稳健而不保守僵化,能动而不盲动激进”;不断开拓眼界、创新思想;遵循合理怀疑和与时俱进,反对固步自封和教条僵化;保持积极进取和发挥能动,拒绝因循守旧和闭目塞听。

    一名法官要做到上述的稳健与能动是与其品格密切相关的,而法官的品格正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保障。我将法官应当具备的品格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法官应当学识渊博,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知识。法官要面对的是处在各类纠纷中贯穿于程序始终的动态法律,从认定案件事实、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法律含义到最终的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每一步进程都承载着诸多功能和价值。“要做到在相同情况下得出具有统一性的裁判结论,除了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外,更需要法官在法律功底和法律技能上的同质性”。而法律技能则要求我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积累,为静态的法律注入活力,将各种规则和法则准确地运用于具体案件,并保证“同案同判”的裁判结果。

    其次,法官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稳健和能动性,需要法官具有多元化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有很多词汇、术语涉及到现存的社会现象和生活常识,欲解决纠纷仅仅了解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有了准确、充足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作辅佐,法官的裁决才会灵活而不机械,通俗而不晦涩。这些多元化、多层面的知识是我们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的,但这必定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再次,法官应当具有让人敬重和信任的品德,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德高望重赢得公信。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在审判席上公正不阿、客观中立、细致冷静、审慎决断,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保持谨言慎行、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成熟稳重,“不能随心所欲、瞻前顾后、刚愎自用、奢侈腐化”。作为掌权者,只有具备让人敬佩和尊重的品德,法官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的公信和认可,才会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神圣。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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