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执行中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施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亟需救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 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制度,每年确保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预算。
第三条 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执行救助对象。
(二)一次性适当救助原则。对生活及其困难的案件申请执行人,采取一次性救助。同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只能获得一次性执行救助。
第四条申请执行救助资金的主体,仅限于执行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适用以下执行案件类型的申请执行人: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权利人,经执行未能得到赔偿的,且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七)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源汇区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由源汇区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救助事项。
第七条 源汇区人民法院原则上每季度末办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申领工作。特殊情况可即时救助。
第八条 源汇区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档案,做到一案一卷,严格管理申请、审批、发放、领取执行救助金的文书材料。
第九条 执行案件专项救助金的申领,要严格管理,对申领救助金的执行案件,要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执行案件承办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执行救助金发放后,如发现案件当事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司法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执行救助金。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