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李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面对司法拘留的威慑力,李某最终与申请执行人汪某达了成执行和解协议。
李某系一家超市的老板,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汪某先后向李某超市销售白酒,共5次计款51600元,均由李某签名确认且注明未付款。在汪某多次催收货款无果后,诉至源汇区法院,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汪某白酒货款51600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到李某,告知其应当及时履行义务,然而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李某的选择却是不当回事。2017年8月18日,执行法官一行人驱车来到李某经营的超市内,将李某带回法院。见李某依旧没有想履行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李某见执行法官动了真格,这才转变态度说自己愿意偿还汪某的酒水款,然而为时已晚,执行法官果断将其拘留并送入拘留所内。
2017年8月18上午,申请执行人汪某来到法院联系到了执行法官,说自己已与李某达成了有效的还款协议,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随后执行法官也依法提前解除了对李某的拘留。
(源汇区人民法院陈戈、赵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