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吕某签订租赁合同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一直躲避、藏匿财产,造成执行困难。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通过实施搜查措施获得财产线索,顺利执结案件。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5日,安某与吕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安某铲车一辆,租赁费每月11000元,合同到期后,吕某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源汇区法院。2015年11月25日源汇区法院作出(2015)源民四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某返还原告安某租赁车辆或者支付折价赔偿款177227元。二、被告吕某给付原告安某经济损失赔偿金154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安某申请强制执行。源汇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吕某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调取被执行人家庭成员信息后,找到被执行人父母,询问被执行人下落,其父母称儿子常年不回家。去吕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吕某常年不在家,家中无宅基地,无任何财产。本案陷入困境,执行法官召开案件研判会研究决定,鉴于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实际情况,应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于是,执行法官将吕某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且在吕某户籍所在地张贴“失信大头贴”和悬赏公告,限制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2018年3月17日上午源汇区法院执行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将被执行人吕某抓获并于当日将其拘留,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于是,3月31日,源汇区法院依法突击对被执行人吕某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到现金40000余元。后向被执行人及家属释法,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主动同申请人安某沟通,由吕某的儿子替父亲偿还部分欠款,家属担保,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件按协议正在履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躲避执行,藏匿财产,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源汇区法院积极想办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通过张贴悬赏公告、拘留和搜查等强制措施,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迫使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惩戒和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