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刘某等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刘某和王某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故意规避执行。人民法院利用搜查措施,一举攻破被执行人心理防线,全额执行该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3日,曹某乘坐的小型客车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一级伤残。曹某将其雇主刘某、王某等6名诉至法院,源汇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61362元,雇主刘某、王某承担663513元,驾驶员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刘某、王某、安某三人均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曹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安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法官走访摸排,得知刘某和安某从事商业活动,不可能没有财产,他们有规避执行的可能。遂依法对刘某、王某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突击搜查,在其一个日记本中搜查到刘某、王某购买源汇区某住宅小区偿还房贷凭证两张。由此调查到他们在市区某小区分期购买营业房的事实。然后经向两人释法,告知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两人认识到错误,一个星期内赔偿申请人663513元,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有能力赔偿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藏匿财产。在源汇区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时,获取可供执行财产的重要证据,通过告知拒不执行行为后果,对被执行人进行心理震慑,促进其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该案成功的执结。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