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涉民生案件,本是矛盾双方,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化下,双方重归于好,使这起历经1年多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漯河农民周某与王某系远房亲戚。2016年,周某等人给被告王某收割庄稼,约定每天支付工资100元。收工后,周某乘坐被告驾驶的货运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王某驾驶不当发生翻车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口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脾切除术”。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医疗补助共85000元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周某对该协议反悔,并对自身的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周某脾切除,伤残等级为八级;胸口椎体爆裂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18632.5元,经源汇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8632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0元,被告再向原告支付48632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于2017年2月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在长达1年多的执行中,法院穷尽了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但均无明显效果。后在执行座谈中,执行人员提出:本案原、被告事发前关系和睦,应多做双方工作,疏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这一思路,执行法官多次登门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他们都对该案的发生存在后悔之意,执行工作有了新希望。
6月20日,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找原告谈心,给被告做工作、拉家常、讲法律、讲亲情,原、被告的对立情绪缓和了,王某说:“这次事故对我是个血的教训,给周某及家庭带来很大的伤害,我心里也过意不去,但原告在我们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而我又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的情况下反悔,我心里有想法,再说我家庭也很困难,我的意见是原告让一部分,其余的我想办法解决”。原告对被告家庭困难情况也很理解,提出除已经给付的款项外,再由被告给付3万元,其余全部放弃。被告王某对原告周某的谅解非常感谢,达成协议后立即通过亲朋好友处借款将案件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