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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为交强险应全赔

  发布时间:2010-03-29 09:47:23


  源汇区法院审理了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被告无证驾驶导致蔡某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蔡某家属起诉一审获得赔偿,9月27日,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8年7月2日20时左右,被告牛某一起驾驶河南Q—X11三轮汽车沿漯河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毛寨村路口时,遇井XX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过公路时发生碰撞,井XX当场死亡。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河南Q—X11号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危险复杂路段,不注意安全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严重超载,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井XX骑自行车横过马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志芳不服该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错误,提出申诉。漯河市交警支队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漯公交执决字(2008)第051号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事故认定,继续侦查。200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牛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牛某赔偿原告现金陆万元整;河南QX11号时风车归原告所有,河南QX11车辆保险赔付款归原告方等条款。另查明:豫QX11号车登记所有权人蒋发强,蒋发强将该车卖给牛某,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于2007年7月9日在永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保险额为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井XX被河南Q—X11号三轮农用运输车撞死属实,有死亡证明及漯河市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河南Q—X11号三轮农用运输车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危险复杂路段,不注意安全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严重超载,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井XX骑自行车横过公路不注意观察过往车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也应对该事故负一定的责任。河南Q—X11号三轮农用运输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新交强险责任限额,对截止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即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并未规定无驾驶证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属免赔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死者井XX属于城镇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为229541元(11477.05×2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井XX、井XX等井XX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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