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8月,工商管理部门获悉,个体经营户王某在某宾馆销售航空机票,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负责人书面批准方案,进行了查处。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了王某用于销售机票的电脑、打印机、电话及机票销售款7421元。根据调查情况,王某销售机票已一月有余,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2008年8月11日,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王某下达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对其机票销售款7421元予以扣留。
2008年8月25日,王某无照经营航空机票案调查结束,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至自称为机票销售人员的高某手中,但一直未将机票销售款7421元暂扣款返还原告王某,产生纠纷,诉至源汇区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送达、合法庭审,庭审中双方就行政行为是否程序合法、高某是否应该接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进行了激烈的执政、辩论。最终该案经过行政协调,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行政管理部门返还了机票款。
聚焦: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引起争论。工商管理部门认为:该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内容,从审批、立案、调查、处理、解除,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王某认为:工商管理部门扣押款项超过最长法定期限30天,行为违法,并且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应当立即纠正。
双方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存在歧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实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条文义解释为:15日内必须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可以理解为制作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解除被查封、扣押财物,返还行政管理相对人。
在本案中,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相对人就是在实践执法过程中,条款规定不明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据有关资料显示,因为查封、扣押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故建议具体明确,一边实践中不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