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解除前,漯河一网络主播郭某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老东家将其告上法庭。8月19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郭某与漯河某文化公司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2017年5月,被告郭某与漯河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全权代理郭某的互联网演艺活动,按照合同约定,郭某如有违约行为,需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随后,漯河某文化公司对郭某进行培训,为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2018年5月份,公司发现郭某参与公司指定范国之外的网络平台直播,经多次提醒,郭某拒不改正违约行为,并以2018年4月份未领到工资和签订演艺合同时未看清楚违约责任为由,之后也不再参与公司签约的某网络平台直播。随后,漯河某文化公司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赔偿违约金共计12万元。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郭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平台直播,构成违约行为,判决郭某向漯河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8月19日,执行法官约双方到执行调解室,郭某表示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