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8-05 17:56:09



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提示: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源汇区人民法院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我们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源汇区人民法院宣教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2523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