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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王某、朱某侵权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0-05-12 16:20:26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生。

被执行人朱某,男。

2008年1月8日刘某购买杨某轮胎,下余37300元未付,刘某保证2008年1月30日还款,并出具了书面手续。王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手续上签字。后杨某索款无果,将王某、朱某诉至本院。2009年1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朱某给付杨某货款37300元及从2008年2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09年5月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多次到家找王某、朱某未果,及时到公安局、银行、土地局、房产局等部门查找了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财产。后在漯河市车管所查出王某名下有面包车一辆,遂对此车进行了查封。后本院于2009年7月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3日内履行。但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09年8月执行员找到朱某,朱某先偿付了2000元,承诺下余款以后每月偿还1000元。但朱某未按承诺履行。并且二被执行人开始外出,躲避执行。

2009年11月,由于案件承办人调出执行局。该案变更了执行员。新执行员通知王某到法院,告之执行风险,并责令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工作。2009年12月1日早上6点钟,执行员人和申请执行人一起在王某家所在的村子守候,8点左右,看见王某开车要去加油,就一路尾随,在加油站堵住王某带回法院。由于王某只愿意给付3000元执行款,而杨某一分不让。鉴于上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况,对王某进行了拘留。并将王某的面包车扣押在法院。在拘留前执行员对杨某进行了拘留风险告之,使申请人知道拘留是法院执行最强的措施,一旦拘留后王某仍不履行,执行将陷入困难。

200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找到了另一个被执行人朱某,执行员及时将其带至法院。经过一天的工作,申请人做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朱某支付20000元,下余款杨某不再向朱某主张的还款协议。

2009年12月6日,执行员同申请人一起到拘留所见王某,告知朱某已经承担了一半的还款义务,做工作让其积极还款,但王某认为他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太亏,自己只要住够15天就能出去躲起来。所以拒不还款。见此,执行员向王某及时下达了10000元罚款单,并告之将对其车进行拍卖。如坚持不履行,法院仍可拘留。2009年12月11日执行员再次到拘留所,准备给王某发拍卖车的裁定书,王某坐不住了,给家里通电话,让家人快点把下余款项送至法院,中午王某妻子将全部余款送至法院,本院为王某办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及车辆解封手续,本案圆满执结。

【评析】

该案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立即躲了起来,逃避执行。使案件执行困难。变更执行员后,调整了办案思路,一方面加强了申请人的执行风险告知义务。使申请人认识到,不是所有经过审理的案件都能执结,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该风险应由其自担。法院的执行措施是有限的,超出法院权限的,法院也无能为力。促使申请人把执行的期望值降低。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加大执行措施,查询、扣押、拘留、罚款的交叉综合运用,给被执行人短时间内不间断的,一次强过一次的心理打击,使其产生心理压力,打破他的侥幸心理,促使履行义务。从而顺利执结本案。该案执结启示;1、执行中要加大申请人执行风险的告知和教育,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2、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却找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或外出躲避执行的,要加大思想疏导工作,对说服教育后仍不履行的,要果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确保案件执结。3、案件如通过查询等强制措施,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经申请人同意,先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一段时间再突击执行,这样既能不超审限又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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