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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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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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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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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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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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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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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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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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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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恢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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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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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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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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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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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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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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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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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恢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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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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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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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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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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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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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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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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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6月16日 起至2026年6月18日 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