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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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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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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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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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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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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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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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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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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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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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金顺水产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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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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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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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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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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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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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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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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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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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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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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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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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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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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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95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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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恢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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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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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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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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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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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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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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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038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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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恢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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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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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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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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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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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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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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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038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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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