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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16 00:00:0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元)

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事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2执1657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

西平县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13000元

需支款到交通运输局财政专户

梁飞

0395-6687233

(2026)豫1102执1656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

西平县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10500元

需支款到交通运输局财政专户

梁飞

0395-6687233

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716日起至2026年720日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716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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