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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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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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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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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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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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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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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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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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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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02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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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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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奇、梁红梅、聂杰、聂河江、漯河昊
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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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睿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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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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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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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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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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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02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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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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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奇、梁红梅、聂杰、聂河江、漯河昊
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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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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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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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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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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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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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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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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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宋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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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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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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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宋爱莲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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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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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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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7月23日 起至2026年7月27日 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