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6豫1102执368号
|
李家豪
|
赵云山、杨春香
|
位羽帆
|
12607.2元
|
退税费
|
张战胜
|
176 39519573
|
|
2026豫1102执368号
|
李家豪
|
赵云山、杨春香
|
赵云山
|
2390.8元
|
退回剩余卖房款
|
张战胜
|
176 39519573
|
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5日 起至2026年8月7日 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