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3)豫1102执1673
号
|
孙松章
|
刘建东、刘燕
|
刘建东、刘燕
|
3600元
|
生活费
|
燕志华
|
176 39519585
|
|
(2026)豫1102执649号
|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华盛通讯铺
|
陈浩南
|
杜金章
|
2418.05元
|
经营者
|
张永威
|
198 39507512
|
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6至2026年8月1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