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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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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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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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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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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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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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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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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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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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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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超、黄遂亮、张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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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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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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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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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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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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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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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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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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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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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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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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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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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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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2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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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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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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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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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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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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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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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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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