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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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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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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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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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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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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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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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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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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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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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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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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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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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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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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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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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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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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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璐璐、谷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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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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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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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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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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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2执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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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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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慧丽、赵跃武、朱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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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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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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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被执行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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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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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0395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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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