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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侵占要判刑,依法领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7-06 15:38:50


    一公司业务员借代收销售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拒不归还,该公司多次讨要无果,于6月2日向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8月份至10月份,吴某某在任漯河市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与山西省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他利用代收销售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7610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拒不上交。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销售该公司机械设备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货款761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后吴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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