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落实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制度,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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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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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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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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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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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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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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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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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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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2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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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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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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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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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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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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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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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668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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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2执恢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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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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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百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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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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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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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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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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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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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2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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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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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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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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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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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变更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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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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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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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款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26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