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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你的梦?恁的罪得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06 16:09:24


    5月25日,一伙疯狂盗车和转卖赃车团伙在漯河落网,经源汇区法院审理,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晚,栾某某、温某某、冯某某三人预谋后,将平顶山市湛河区一条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6月27日晚,栾某某、温某某、冯某某又伙同陈某某四人共同预谋,由温某某驾驶车辆带着三人到漯河市郾城区一处人行道上,将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该车由陈某某开至自己家中使用。7月26日晚,栾某某、温某某、冯某某三人预谋后,由温某某驾驶车辆带领栾某某、冯某某到漯河市郾城区一处家属院内,由温某某在外驾车接应,栾某某、冯某某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

    另查明,2008年12月,栾某某购买了一辆明知是赃车的被盗桑塔纳轿车后又卖于他人。2009年5月与6、7月份,栾某某又分别两次购买了明知是赃车的被盗桑塔纳轿车后,告知温某某实情并让其代为销售,后温某某均将赃车介绍卖于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温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所犯盗窃罪,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确定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栾某某、温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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