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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村委会证明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0-07-26 09:38:33


一、行政诉讼中村委会证明的基本情况

    村委会证明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通过对2004年至2010年审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村委会证明集中出现于涉及宅基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中。

   (二)村委会证明在法院判决中被采纳率高。

   (三)村委会证明在形式上只有村委会的盖章,没有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内容上既有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宅基地档案记载等客观情况的描述,也有村委会自行认定的事实。

   (四)村委会证明形成于行政程序,形成的途径包括争议当事人自行提供和镇政府向村委会调取。

二、行政诉讼中围绕村委会证明出现的问题

    村委会从本质上看,是个虚拟的主体,其本身并没有意识,不能进行独立的思维,不能从事行为,最终以村委会名义作出行为的是包括村委会成员在内的相关人员。通过对2004年至2008年出现村委会证明的行政案件的分析,围绕村委会证明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委会证明的中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受到当事人质疑

    从上述介绍看,目前村委会证明从形式上看往往只有证明内容和村委会落款、盖章,没有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而从内容上看,村委会证明大致包含三种内容:一是证明本村留存的档案中关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情况的记载;二是证明村委会在解决村民争议中从事的活动,如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等;三是证明村委会认定的争议双方争执的事实情况,涉及对双方争议事实的评价。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针对含有第三类内容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类村委会证明的提供方与村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或者本人就是村委会的成员,甚至村委会证明的内容就是提供方的意思,这样的证明缺乏中立性、客观性,不能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异议虽然是为在诉讼中反驳对方取得有利地位,但这种异议所反映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

    (二)当事人、法院对村委会证明定位的认识存在问题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原告、第三人、镇政府对于村委会证明定位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颇。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尽管当事人对于村委会证明提出上述质疑,究其原因是因为村委会证明对自己不利,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村委会证明在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中出现的比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原告、第三人或者镇政府为查明争议事实对村委会证明的态度从总体上讲是积极的,而且很多当事人认为村委会证明上盖有红色的印章,其效力应该比一般村民的证明高,甚至有些镇政府在采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时没有核实的过程。其次,从法院的角度讲,一般将村委会证明都视为书证,在认证过程中采用关于书证的认证标准。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也认为村委会证明的效力要高于普通村民的证明,如村委会证明与普通村民证明的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倾向于采用村委会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很大程度上,当事人,甚至法院都未根据村委会证明的不同内容而对其加以区别对待。这就要求当事人、法院对村委会证明定位的认识应该转变。

    通过上述分析,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和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地位决定了其在解决村民间宅基地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充分发挥其作用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发挥村委会的这一重要作用,需要村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村委会的作用,也需要当事人、法院正确认识村委会的作用,正确对待村委会证明。

责任编辑:李笑寒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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