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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0-07-26 09:44:38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民众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以及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带来了“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加的态势,使“民告官”案件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这也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我院受理的案件当中,行政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直接影响了普通民众对“司法”这一正义的最后保障的信任度,而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当中,行政机关往往基于种种原因而不出庭应诉,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介于此,我院统计整理了2003-2008年受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和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有利于完善和提高我院行政审判的质量。  

一、2003-2008年受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和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统计,2003年-2008年我院受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的占26.7%;二是由律师出庭的占40%;三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共同出庭的占16.7%。行政机关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在所有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均未出庭应诉。  

二、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和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分析  

    1.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情形极少,说明重视不够。在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都未到庭应诉,仅有一件行政案件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了庭前协调。这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主动意识不强,少数官员执政为民的意识依然较弱,“官本位”意识较浓,不愿正视自身执法中的问题,不能坦然面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机关官员自身事务较多,又没有将诉讼事务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当中,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而导致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庭应诉。

    2.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出庭情形最多,效果有利有弊。在我院行政案件中由律师出庭的情况最多占40%。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时,由于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参与行政诉讼能力一般较强。但是仅有律师出庭的行政案件,由于律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对案件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情况不清楚,法官主持法庭调查时,律师往往以“不知道”回答,不利于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

三、针对行政机关应诉情况提出的建议  

    1.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义务并将应诉情况纳入目标考核。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参加诉讼。3.行政机关宜委托自身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和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不利于“司法为民”的真正实现,通过强化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出庭机制,实现行政案件庭审的公开透明,从而让司法更加贴近于民众,使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从根本上得到化解,实现行政审判的真正价值。      

  

责任编辑:李笑寒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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