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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照片,肖像侵权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29 10:29:25


    九月下旬,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田某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原告郑某于今年四月在源汇区大学路中段被告经营的某休闲场所与好友一起过生日,在消费过程中被告店内的服务员主动提出为郑某及其朋友拍照留恋,面对服务员热心的举动,原告及其朋友并没拒绝。但事隔一个多月后,郑某发现其与朋友在被告的休闲场所所拍摄的照片被印制到了被告搞促销的优惠券上,作为商业宣传广告资料向行人发送。郑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其肖像权,并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郑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郑某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照片印在被告的促销优惠券上,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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