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房产所有权人对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支配、买卖等权利的一种凭证。可是对于家住源汇区的李安来说,自己购买了十年的房产,却没有办房产证,现在就因办房产证闹上了法庭,真够闹心的。
2001年6月6日,李安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市区的一套24.06平方米的房子,房主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常年不在家。交易是跟老人的女儿进行的。当时老人的女儿拿出老人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和别人拟定买卖协议,这让李安感到老人的基本意愿是要卖房,但李安的家境很贫寒,这12000元是多年的积蓄了,为了加上保险,请当时的介绍人邻居等三人进行行证明,这样很快李安就搬进了小小的窝居了。2010年,这个房子买卖后,事情过去近十年了。原来房主自己又回到了漯河,李安一听这个事,遂上门赶快办理房产过户,可是这个七旬有家的老人硬梆梆的说:“我并没有卖给李安房屋”。这一句话如晴天霹雳,惊的李安张嘴结舌没话说,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李安将老人告上了法庭。
由于矛盾尖锐,七旬老人当庭进行了反诉。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上虽然只有老人的私人印章,但是有买方和证明人签字,和三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李安2001年12000元购买了老人24.06平方米的房产,而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交其女儿保管,且老人年龄较大,又不在该房居住,有足够理由让别人相信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其女儿出卖房屋的行为,表现为代理,判决老人在十日内协助李安办理房屋买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