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快乐的,可是对于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李爽和她两个好朋友来说,却是一件别扭的事。
2010年4月16日,是李爽高兴的约到的两位好朋友庆生,地点就选在离学校不远的一个冰屋。就在消费的过程中,冰屋服务员主动提出为李爽和朋友拍照留念。当时生日过的很高兴,过了一个多月,很多同学见着李爽就笑,戏称“大明星”,李爽搞的莫名其妙。中间有一个要好的同学告诉她,她和另外两个女孩的照片成为校门口冰屋的广告资料了。李爽刚听见时还将信将疑,到了5月30日晚,她终于看见该冰屋的宣传单,果然是同学们说的那样。这让李爽心里很不高兴,于是她多次到冰屋要求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都没有结果。2010年7月,李爽将该冰屋告上了法庭。法庭维护了李爽及另外两个好朋友的诉请,要求被告停止对李爽的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另外赔偿人民币500元。冰屋的老板一直也觉得委屈,一直没有上门,也没有执行判决内容。
2010年10月底,李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下,冰屋的老板小凤可慌了神,三个原告赔偿就需要一千多元,最后在执行人员的多方劝说下,2011年6月底,冰屋的老板小凤主动履行了判决的义务,表示以后再也不随便用客人的照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