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张xx、王国亮、邵春梅、顿新生、李树德
被申请人:漯河市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7日,马路街社会法庭社会法官万萍受理了一起涉及影响采光权的相邻关系纠纷,申请人张剑平、王国亮、邵春梅、顿新生、李树德反映其在源汇区马路街272号楼居住,而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开发建设的尚郡住宅九号楼,高出申请人居住的马路街272号楼4米左右,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住房采光,并且申请人多次找美盛公司协商此事,要求其对此事予以解决,但被申请人美盛公司称其所开发的楼房有房管部门的各项审批手续,也未存在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了拒绝。此后,马路街272号楼的居民,多次组织人阻挠尚郡住宅楼的施工,想迫使美盛公司解决其采光问题。源汇区马路街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得知此事后,多次找美盛公司和张剑平等人商量,就此事希望找出一个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后在社会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申请人美盛公司补偿申请人张剑平、王国亮、邵春梅、顿新生、李树德的采光补偿金6500元,申请人同意此事至此了结,并承诺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阻挠尚郡住宅楼的正常施工,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全额退还补偿金并赔偿给美盛公司造成的损失。
【评析】
社会法官来源于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纠纷了解较为清楚,在调解这类纠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本案中,社会法官既要了解双方的矛盾所在,又要熟知法律知识,通过他们的有效调解,不仅平息了双方的愤怒情绪,也得以使美盛公司的工地正常施工,且马路街272号楼的居民的采光权也得到了补偿。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民事案件审判时提倡“案结事了”,社会法庭真正做到了 “案结事了”,并且双方不伤和气,其所做的与当前提倡的和谐社会达到了高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