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盗者的“坦白”

  发布时间:2012-04-11 08:37:17


    小胖(化名),30多岁,一个曾经多次因盗窃被打击的惯犯,2010年初,再次因两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他的内心对偷盗是怎样看的呢?

    镊子盗窃一部手机

    2010年元月22日下午1点,小胖在市区马路街和老街之间用镊子盗走一部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

    小胖:今年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中午时候,我自己在一个卖日用品的三轮车旁,看见一个三、四十岁的女的在买东西,身穿黄色上衣,我上前摸了一下那女的右边上衣口袋里装了一部手机,然后我趁那女的不注意,用我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镊子把那女的口袋里的手机镊了出来,随后我就走了。事后我看那部手机是一部CECT的金黄色手机,当天下午就以300元的价格当给了别人。就在民警抓我时我身上带的就是那把镊子,镊子前头内侧贴有胶布,偷东西时,夹住东西,不会打滑。

    失主:今年元月二十二日下午1点左右,我和同事一起去买东西,当时我穿一件黑色的大衣,手机就装在大衣右侧的兜里,大约是下午一点左右,我们三个人正在看东西,我突然感觉到兜突然轻了,我就随手摸了一下,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当时我很着急,就用同事的后机拨打了我的手机号码,开始不通,再打就关机了,我这才知道我的手机被盗了,我的手机是2009年刚买的二千多元,买手机的单据我还放着呢。我也不知道怎么报案,我发现被盗后找了派出所的一个熟人告诉他手机被盗了,之后一直没找到。

    旁观者:今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走到马路街和老街的拐角时,看见一个男的站在路边的一个卖东西的摊前,摊前面有两三个女的,那个男的站在一个女的身后,从那女的上衣口袋里?了一件东西出来,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看清楚,然后那个男的立刻拿走东西走了。

    乘人不备2000元到手

    2010年3月20日下午5时,小胖在老街中华市场,趁被害人给孩子试衣服时将其手提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已追回赃款500元。

    小胖:我记得是3月20日左右的下午三点钟,我在市区中华市场童装区转悠,发现一个童装摊位处有个女的正在蹲着给一个小女孩试衣服,她旁边的摊位上放着一个包,我看没人注意便过去,发现放在摊位上的包外侧的拉锁已经被拉开,包中间的拉锁也被拉开,但是包内侧包壁上还有个拉锁没有拉开,我便上前用手去摸了一下,发现里面有东西,我便用手把拉锁拉开,见里面有卷钱,顺手把钱拿起来便走了。那女的当时蹲在地上,没有过多注意。

    失主:2010年3月20日中午,我们一家三口在外边吃完饭,我想出去逛街,怕钱不够,就管老公要2400元钱买东西,在车上我从包时把钱拿出来后,把我的零钱放在包外侧拉链里面,把整钱放在包中间内侧拉链里面。之后,就拐进中午华市场里面,在一家卖童装的摊位停了下来,我相中一套后便拿走衣服给我女儿试穿,在给我女儿试穿时我把包放在挨着我的柜台前,当时我是蹲下来给小孩试衣服,过了有三分钟左右我给女儿试完衣服站起来准备付钱时,发现包里面的钱已经不见了,摊主让我报案,之后我就和摊主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了。

    旁观者:今年3月下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下午3点多种转到中华市场时,看见一间卖童装的店里,有一个女的领着一个小孩在那里给小孩试衣服,那个女的旁边的衣服摊上放了一个包,这时候,我看见一名男子从路东朝那女子走过去,他在那女的旁边站了一会儿,然后就神色慌张的走了。

    法院判决,法官警示

    2010年3月25日15时,根据群众举报,刑侦侦查员在中华路市场内,将正在再次实施盗窃的“小胖”抓获归案。在这里,我们感谢公安民警破案神迅,在很短的时间内抓获嫌疑人并且找到失主和证人,追回赃物。经询问,小胖在2002年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6日,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小胖在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依法判处小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小前进被依法惩处,我们法官并不轻松,许多社会问题一直被关注:一、街头盗窃。偷盗者为何会一偷得手?这跟市民的警惕心有着一定关系。在小胖第一次盗窃时,被盗手机的失主在不备的情况下丢失手机,第一时间不是报警,而是选择找熟人帮忙寻找,导致小胖在接下来逍遥法外。在小胖第二次盗窃时,失主知道也有警惕心,却将自己的包脱离了自己的社线。所以法官建议:1、逛街前要妥善保管财物,放在他人不易接触到的地方;2、不要让自己的财物脱离自己的视线;3、丢失财物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找民警,及时准确描述情景,为破案打下良好基础。二、“小胖”累犯偷盗。根据调查,2002年至今小胖一直没有职业,2002年至2008年处于劳动教养阶段,2008年因偷盗服刑,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此次再次因盗窃被判刑,怎样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关心。

责任编辑:黄隆阳    

文章出处:宣教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2548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