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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形成法院执行难的内部原因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23 09:17:44


    执行难是目前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还债;被执行人逃匿或隐藏转移财产;有关单位协助不力或拒不协助,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后无权利义务者,也没有遗留财产;法院之间司法协助不够,委托执行难以落实;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和阻碍执行工作等等。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很难扭转和克服的,它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好转。但是,除了上述来自社会的客观原因外,来自法院内部的不利执行的因素,执行经费保障不力,在执行装备、执行人员配置和执行方式、力度上也有待改善。在很多法院,执行装备落后,执行人员配置不合理,这些都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执行方式简单、执行力度不够也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目前形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己无关。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却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二是“强调硬压”造成的执行难

    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本应有自觉履行义务的基础。但是,相当一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却不能自觉履行,反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现象反映了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或暂时不具备或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庭审中也不去争辩,只要审判人员提出调解意见,即同意,以此为缓兵之计。有的审判人员图简单、省事、省力,注重调解结案,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也有的审判人员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行硬压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没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取其合理部分,虽然达成协议,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便会遇到很多困难。还有个别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义务人不具备履行条件而造成执行难。

    三是“法律文书”瑕疵造成的执行难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常会出现因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法律文书的主文中漏掉部分义务人;2、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承担多项义务,但主要条款只规定了某一项义务;3、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4、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5、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漏写;6、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7、漏写案件受理费及由谁承担、垫付情况;8、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9、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0、法律文书未能依法送达或被执行人尚未收到法律文书等等。

    四是“违法裁判执行”造成的执行难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是保障案件质量,实现裁判结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违法裁判将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即便执行完毕,一旦改判将发生执行回转。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相要挟。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予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执行人员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的表现。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及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打好执行基础。明确的思想认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执行工作也不例外。首先,要从领导中提高认识,在审判、执行人员中进行全面教育,无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都不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其次,要抓好基础工作。执行和审判是两个紧密相联的阶段,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绝大部分与审判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要解决执行难必须要从抓审判质量入手。再次,加强执行人员的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如果不注重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则不可能达到标本兼治。

    二是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裁判执行水平。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是法院工作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它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判决正确与否和执行中对各种执行措施与手段的恰当运用。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都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出现纠纷依靠法律,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或和解,都是当事人权利的运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息诉或促成其自觉履行,对社会稳定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只有对极少数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甚至无理阻挠、暴力干涉司法干警执行的,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是依法执行,及时解决问题。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无论是审判环节的问题,还是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都应及时解决,防止出现新的问题:1、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确有违法调解、强行调解,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2、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执行局审查核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依照原判执行,但已执行的财物,可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交付申请执行人,待被申请人申请再审,或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做决定,以此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可免去不必要的执行回转而加重执行工作的负担。3、有的案件虽然存在审判程序方面的错误,但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应依原文书执行,尽量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其自动履行裁判义务,息诉服判,如被执行人仍不能自觉履行义务可依法强制执行。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能明确执行标的物的数量、品种、规格、标准的,强制迁出房屋未明确迁至处的,如在审判阶段可以明确而未明确的,应由原审判业务庭裁定补正,交执行局执行;审判中不能明确迁至处所的,可由执行局依法指定迁至处所,强制执行。这样既可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及时,又可减少不必要的内部转移,也能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责任心,达到促进工作的效果。

    四是总结经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好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应经常将执行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反馈到审判业务庭,以此实现审判考虑执行,执行促进审判的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黄隆阳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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