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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商事案件检察院监督庭审 源汇区法检两院“会签”探索民事监督难题

  发布时间:2012-05-17 15:41:48


    5月15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民一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一起业主与房产开发商因为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与第一次开庭现场不同的是,法庭上秩序井然。审判台下特设的旁听席上,坐着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张洪涛和另两名工作人员。他们是应源汇区法院的邀请到庭监督庭审过程的。

    据源汇区法院介绍,邀请检察员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是该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又一举措,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改进法院审判,促进审务公开,服务辖区人民,实现案结事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用检察官公诉的手段监督见证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而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整个办案程序中只能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抗诉监督,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些恶意串通的诉讼就容易得逞,也容易引发对法官办案公正性存在质疑的当事人上访告状,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2008年8月,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积极和该区检察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执行和诉讼过程中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破解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缺乏监督的法律边缘难题。

    该意见规定,法院审理民商事、重特大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涉及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案件;涉及社会公益、国家利益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等,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审判人员审理程序及采取的措施不当时,可以在休庭后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审判人员未作出合理解释又不采纳检察建议的,经批准由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应予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

    会签会后,应邀出席会议的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张洪涛感慨地说:“出席法院司法监督我这是第一次,尽管法律上有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但主要是事后监督。这次源汇区法院主动邀请我们来监督,不仅表明了源汇区法院开展活动的决心,更体现了该院主动服务的创新意识,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很有启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司法,为辖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自2008年8月份源汇区法检两院对重大民商事案件实施会签制度以来,该院已邀请检察机关对30多起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了全程监督,有效消除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黄隆阳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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