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行径历来使人不齿,但就是有一些人终日好吃懒做又贪婪成性,甚至形成了“别人的东西就是我的东西,我的东西还是我的东西”这样恶劣的思想,屡教不改。4月初,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惯偷案件。
赵四其人,可谓是盗中老手: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于2008年3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09年11月底才刚刚刑满释放没多长时间,他的“贼手”又出动了。
2013年初,赵四在漯河市天天音乐酒吧找到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趁一天上午酒吧内没有别人,卸下该酒吧的两台液晶电视及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共估价5075元)卖给了不知情的回购商,销赃后没多久就将赃款挥霍一空。正当他沉浸在偷盗得手的“喜悦”中时,警方接到店主的报案,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赵四抓获。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赵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赵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