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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发布时间:2009-11-09 00:00:00



   王新蕾同志,曾多次被评为源汇区委、区政府评为学习型政法干警、“五四青年标兵”等荣誉称号;2008年度荣获“办案能手”称号,200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王新蕾同志自1997年大学毕业分配至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党的基本理论,刻苦钻研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一贯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关心国家大事,拥护改革开放,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利用工作之余,抓紧点点滴滴的时间,精研法理,广泛阅读,将书本上的知识与身边的案件相联系对照,增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是法律学习为生命中一件快事。自我加压,不断鞭策自己,于2004年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任书记员期间,协助审判员保质量的完成案卷的整理、装订、造册、归档工作。在办过程中,她能向老同志虚心请教办案技巧,善于将书本知识和审判实践有机结合,做到以书本知识指导实践,以实践检验真知,使两者相得益彰。

  在民三庭工作期间,除按要求完成审判任务外,积极主动协助庭长搞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勇于办理疑难案件,当好排头兵和助手。在办案过程中,她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不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迷,坚决同社会上不良风气作斗争。禁止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形,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很好的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例如在审理朱宏伟与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时,考虑到原告在法院和医院两头跑情绪比较急躁,对法官容易产生误解,并扬言要与二院院长同归于尽。为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她不厌其烦的在审前、审中、审后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及时达成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切实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也平息了一起上访事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保证一次开庭结案;对争议较大且较为疑难的案件,及时审理,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方面她能认真负责,身先士卒,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她深知司法公正与高效,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了这一要求,逐步完善了“精审判,强监督,包公正”的审判格局,坚持快立,快审,快判的三快原则,从立案、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都加快了工作节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及时、公正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的身份贵贱、地位高低,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视同仁,对其合法权益一律依法保护。她所办的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力争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王新蕾同志爱岗敬业,严肃执法,对党忠诚、为人朴实。她在所从事的从书记员到副庭长的各个岗位,都取得了优秀的成绩。王新蕾同志能够时刻把清正廉洁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坚持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干事,老老实实为公。积极参与党小组与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加强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踏实的作风及过硬的自身素质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责任编辑:李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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