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发展,银行卡不仅成为个人支付结算最重要的非现金工具,还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综合金融服务的强大平台。有一些犯罪分子紧盯银行卡幻想不劳而获,但是机关算尽,还是收到了刑罚。2013年10月17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多次在取款机前盗窃失主钱款的案件,最后判决四年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9月,四名被告人在三门峡市一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采取一人偷看被害人银行卡密码,一人往地上扔钱吸引被害人注意,其他人将事先准备的卡插在插卡处,被害人误以为是自己的银行卡已退出并离开。被告人用该卡取现6600元。2012年10月,四名被告人到尉氏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看见被害人来此取钱,私人采取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14000元取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犯罪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根据查明事实故作出四年到六年半不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