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伪造证件租赁汽车,再将租赁汽车抵押诈骗的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冒用苏某某的姓名,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从某某租赁公司租用一辆价值为人民币53000元、牌照为豫L-L3319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2012年5月底,李某冒充该车车主闫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从王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88400元。赃款全部挥霍。2012年9月25日,经被害人某某租赁公司多次催要后,李某将该车辆归还。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冒用苏某某的姓名,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从某某租赁公司租用一辆价值为人民币106000元、牌照为豫L-HE188红色本田思域轿车。2012年8月,李会见让其妻弟张某甲冒充车主郭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31000元,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某某租赁公司汽车后,又冒充车主以车辆抵押方法骗取王某某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随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