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虚构事由骗取被害人同情,使用假名字借钱挥霍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以银行还款为由在本市源汇区丁湾桥附近使用假名字“欧阳”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40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挥霍。2014年3月16日,王某以结婚需要钱为由在本市源汇区柳江路使用假名字“欧阳”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10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骗取的250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源汇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