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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团队承包后厨 东家违约判决赔钱

  发布时间:2015-01-06 15:43:14


    你有手艺,我懂经营,本来可以合伙在餐饮业大干一场,却因为一方违约双方对簿公堂,搞得不欢而散。11月24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餐饮业的劳务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雇主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3年7月,袁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菜品承包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餐饮公司将菜品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乙方后厨工资承包额为5万元/月;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由违约方承担五万元赔偿责任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袁某即带领其团队进驻被告餐饮公司后厨,负责川菜的制作及后厨管理。2013年12月2日,饮公司提出终止与原告袁某签订的《菜品承包协议书》,原告袁某同意终止该协议,要求被告餐饮公司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菜品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若因故欲终止该协议的履行,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30日通知原告并征得其同意。现原告否认被告终止合同前履行过通知义务,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履行过该义务,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案涉《菜品承包协议书》签订时被告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已在试营业,且公司设立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菜品承包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仍然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袁某请求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违约金5万元。

责任编辑:黄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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