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同村邻居,本应和睦相处,邻居之间却因邻里纠纷互相争吵并辱骂,最后发展到殴打,邻里关系彻底断裂。11月25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大刘法庭审结一起因为邻里矛盾升级,导致一方受伤的惨剧。最后合议庭审理后判决打人者赔偿受伤者1211元。
张某和李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9日上午7时许,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对骂,李某将张某脸部抓伤。2013年7月24日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决定。该事实有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大刘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证明。事发当日,张某到源汇区大刘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面部多处抓伤,原告未住院,分别于2013年7月9至2013年7月15日在源汇区大刘卫生院六次治疗,花费医疗费666元。原告经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法医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并提供2013年7月9日漯河市中医院鉴定费、医疗费、体检费5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同村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原、被告却因邻里纠纷互相争吵并辱骂。张某将原告脸部抓伤,该事实有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大刘派出所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诊断为脸部抓伤,医疗费用共计666元。有原告提供的源汇区大刘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医疗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提供的漯河市中医院医疗费545元,为原告受伤后鉴定及检查所花费用,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