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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期间未签劳务合同 判决支付最低劳动保障

  发布时间:2015-01-06 16:02:12


    2014年12月16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当事人小张因为在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而从事工作,被拖欠两月工资。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小李人民币2480元工资。

    小李经同事介绍于2013年12月15日到某公司应聘求职,应聘岗位为该公司区域总监,该职务岗位需经过递交个人资料、面试、培训等内部流程后再由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入职,原告小李在历经相应程序后等待总公司视频面试及审批,在等待期间,李杰在公司从事了业务人员招聘、到相关银行进行业务沟通、业务整理、并于2014年1月20日参加公司业务培训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它用工手续,小李亦未参予被告公司的日常考勤等管理事项。2014年2月18日小李在参加公司视频面试后被公司告知未通过面试,不予正式录用,双方发生争议。在上述期间公司未向小李支付过任何费用。小李后向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5日到2014年2月18日期间双倍工资16000元。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双倍工资及节日福利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小李不服裁决遂诉来院。另查明,2013年漯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到公司应聘工作,应视为同意接受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故应遵循用人单位的招聘规则,在相关招聘流程未完成时,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小李在等待公司面试及审批期间从事了被告公司的部分业务工作及培训,对此公司并未否认,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小李在此期间并未被纳入正式员工进行管理,后小李因未被公司审批通过未被录用,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关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故不能成立。但鉴于小李在等待总公司审批期间确已从事了部分工作,公司对其不予录用时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方显公平,因双方就此期间的报酬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参照漯河市2013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李杰2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2480元。关于原告李杰主张双倍工资及福利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黄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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