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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拿走六千元 依法判处六月刑

  发布时间:2015-11-17 10:16:21


    11月11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为从理发店柜台内拿走6050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从本市源汇区某招待所308房间进入被害人樊某所开办的理发工具店内,将被害人樊某某存放在该店柜台下的白铁皮盒及黑色小型剪刀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50元盗走。后二被告人分赃后赃款挥霍。

    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因为盗窃行为被判六个月,被追缴6050元,还要被罚6000元。法官也提醒商家柜台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确实需要一定要落锁和架设监控录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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