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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车祸受伤 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17 10:24:32


    2015年11月12日审结一起乘车人状告车主和保险公司案件,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乘车人葛某2899.84元。

    9月29日17时30分左右,林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轿车在漯河市区某交叉口处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乘车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市交警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金某于此事故负次要责任,葛某于此事故无责任。经查,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林某本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车上人员险(乘客),保险限额为10000元,且在保险期内。葛某在漯河某医院住院治疗计7天共花费医疗费1995.34元。

    经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乘客),且在保险期间内,故该车乘坐人葛某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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