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衣丢包协议赔偿 再次起诉被判驳回
近日,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结婚在专卖店购衣而不慎丢失提包的案件,提包丢失后,原告李某称自己包内装有1万元现金,要求店主及店员赔偿,随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此后原告李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专卖店赔偿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08年5月26日下午在中汇步行街某专卖店购物时,将手提包交给该店店员王某保管,因该店店员保管不善,造成原告李某手提包丢失,提包丢失后,原告李某与被告当天就已达成赔偿损失2000元的意向。2008年5月28日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500元,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又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